《房屋物权法》第149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的变更与灭失

作者:爱情谣言 |

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场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我国,房屋物权法作为保障房屋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对房屋权属登记的变更与灭失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分析《房屋物权法》第149条规定的内容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

《房屋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内容

《房屋物权法》第149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的变更、灭失,应当依法申请登记,未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公告等待申请人。公告等待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申请人应当自公告等待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房屋权属登记的变更与灭失需要依法申请登记。在申请登记之前,如果出现房屋权属登记的变更或灭失,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公告等待期,等待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等待期届满后,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则视为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或灭失。

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的具体应用

1. 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的具体申请流程

在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房产证、婚姻证明等。登记机构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变更登记,并颁发新的房产证。如果登记机构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房屋物权法》第149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的变更与灭失 图1

《房屋物权法》第149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的变更与灭失 图1

2. 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的具体应用案例

案例:甲某于2010年购买了一栋房屋,并与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因甲某工作调动,将其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登记机构审核后,认为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将其房屋权属登记变更,将房屋权属登记为甲某个人所有。于是,登记机构颁发了新的房产证,并通知甲某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权属登记灭失的具体应用

1. 房屋权属登记灭失的具体申请流程

在房屋权属登记灭失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房产证、婚姻证明等。登记机构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灭失登记,并颁发新的房产证。如果登记机构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 房屋权属登记灭失的具体应用案例

案例:乙某于2015年将其一辆价值一百万元的汽车撞毁。后乙某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汽车权属登记灭失手续。登记机构审核后,认为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将其汽车权属登记灭失。于是,登记机构颁发了新的汽车权属登记灭失证明,并通知乙某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物权法》第149条规定对房屋权属登记的变更与灭失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我国房屋权利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房屋权属登记变更与灭失的手续应当依法进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房屋权利的依法保护,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