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与《物权法》:谁优先?

作者:碎碎念 |

担保法与物权法是现代民法学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法律部门,其中担保法主要是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而物权法则是关于物权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担保法和物权法经常一起被使用,但是当发生冲突时,到底谁优先呢?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担保物权是一种特定的权利,可以用于保证债务的履行。在担保法中,共有五种担保方式,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权、保证人或第三人的保证以及保证人的保证。这些担保方式在发生冲突时,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担保法第2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一)债务已经到期的;(二)预计债务提前到期的;(三)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四)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质权或者其他担保方式的情况。”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当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不履行时,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法也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的保证责任。担保法第6条规定:“担保人应当履行其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合同约定保证的;(二)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合同或者主合同约定保证的;(三)主合同约定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与《物权法》:谁优先? 图1

《担保法》与《物权法》:谁优先? 图1

而物权法则是关于物权的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是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是债务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将财产抵押给担保人,由担保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在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是一致的。但是,当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与物权法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呢?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如果未经登记,担保物权将不生效。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担保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担保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担保法和物权法发生冲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当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担保人,并约定由担保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时,如果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是先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先由债权人的追索,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优先顺序。如果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应当以担保法的规定为准,因为担保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

担保法和物权法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发生冲突,但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优先顺序。担保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担保法的规定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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