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作者:浮浅 |

第七十三条 业主的共有权利

业主按照物权法第四編的規定,享有對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利。物權法第四編的規定,不得侵占、损毀、破壞或者非法處理共有财产。业主對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利,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业主的共有义务

业主按照物權法第四編的規定,享有對共有财产的共有义务。物權法第四編的規定,不得擅自行使、處置或者變現共有财产。业主對共有财产的共有义务,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业主的优先权

业主因使用、装修共有财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因业主使用、装修共有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应当专用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其他业主有优先权使用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因使用、装修共有财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因业主使用、装修共有财产而产生的收益,不得侵占、损毀、破壞或者非法處理。

第七十六条 业主的维修义务

业主应当合理使用、維護和保管共有财产。业主因使用、装修共有财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因业主使用、装修共有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应当用于共有人共有财产的维修、保養和改善。业主对共有财产的维修义务,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业主的投票权

业主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投票权。业主按照物權法第四編的規定,享有對共有财产的管理、決策、運用、改造等事项的投票权。业主的投票权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业主的管理权

业主按照物權法第四編的規定,享有對共有财产的管理权。业主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应当符合物權法第四編的規定,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第十九条规定了业主的共有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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