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实施条例
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实施条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实施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消费者。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本实施条例的组织实施。
消费者的权益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安全、质量、价格、计量、知情、选择、接受教育、参与决策、受尊重、救济等权益。
第六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障、性能稳定、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信息真实、服务周到等。
第七条 消费者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要求对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比较、选择,有权要求真实、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计量结果进行检验,有权要求正确、公正的计量结果。
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有权要求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有权拒绝虚假、误导性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参与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决策,有权对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受到尊重,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获得救济,有权要求对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和服务交易
第十五条 商品和服务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七条 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交付期限、售后服务等事项,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八条 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售后服务承诺负责。
第十九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合同或者协议。
第二十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投诉。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投诉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回复消费者的投诉。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和本实施条例的行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的投诉不及时、不公正、不有效地处理,或者对消费者的投诉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进行处理:
(一)发布虚假、误导性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二)不按照本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不按照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者协议的;
(四)对投诉的处理不及时、不公正、不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实施条例 图1
(五)对消费者的投诉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是指通过购买、使用和消费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商品和服务。
(二)服务,是指通过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四)服务提供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指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条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条规定,本实施条例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