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起实施以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需求和消费的变化,以及国内外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方面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有必要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202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民法典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构建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的设立与完善
《民法典》第四编“合同”中,专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章,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等内容。这一章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
1. 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明示格式条款等要求。消费者有权了解其、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主要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条件、服务内容、价格等提出询问、要求、拒绝、退货、换货等。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不合理限制、不公正对待等行为提出批评、要求赔偿、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即消费者享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等。
2.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害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即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害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主要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等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这一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主要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等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的主要内容
1.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主要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等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2. 禁止搭便车、餐、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充分通知、提示消费者。格式条款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3.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出众者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4. 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争议解决途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出众者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的设立与完善,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民法典》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努力运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推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