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实施条例》

作者:お咏℃远シ |

消费者权益实施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實施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務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应当遵守本實施条例。

第三条 本實施条例所稱的消费者,是指購買、使用商品和服務的个体社会成员。

第四條 本實施条例所稱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服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的权益

第五條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選擇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权、组织权、受尊重的权利、救济权等权利。

第六條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诚信、明示真实的质量要求。

第七條 消费者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比较和选择。

第八條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真实、准确、合法、及时、有效。

第九條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合理、质价相符。

第十條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明示商品和服务价格、数量、规格、履行期限、交付、售后服务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举和投诉。

第十二條 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三條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條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條 经营者应当明示商品和服务价格、数量、规格、履行期限、交付、售后服务等商业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六條 经营者应当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换、修理或者赔偿。

第十七條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制度,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條 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歧视、侮辱、威胁和恐吓。

第十九條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合理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消费者的文字、图片和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保存商品和服务交易记录,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复制、查询和下载服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條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履行期限等问题发生的诉讼。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诚信、明示真实的质量要求的;

(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

《消费者权益实施条例》 图2

《消费者权益实施条例》 图2

(三)不按国家规定明示商品和服务价格、数量、规格、履行期限、交付、售后服务等商业信息的;

(四)不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和服务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换、修理或者赔偿的;

(五)不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对消费者进行歧视、侮辱、威胁和恐吓的;

(六)不保存商品和服务交易记录的;

(七)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使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诚信、明示真实的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明示商品和服务价格、数量、规格、履行期限、交付、售后服务等商业信息的;

(三)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举和投诉的;

(四)不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条例下列內容自未尽事宜,由省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省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条例的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省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

《消费者权益实施条例》图1

《消费者权益实施条例》图1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条例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权、组织权、受尊重的权利、救济权等。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权、组织权、受尊重的权利、救济权等。

2. 经营者的义务。条例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或者服务、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保障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负责售后服务等。还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格式合同等手段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不得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3. 消费者组织的职责。条例明确了消费者组织的职责,包括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协助消费者解决纠纷、组织消费者参与公益活动等。还规定了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 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等。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条例的实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1.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消费者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

3. 强化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力量,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支持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4. 严格法律责任的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支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责任执行的监督,确保法律责任得到切实执行。

消费者权益实施条例的实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护,也为经营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严格法律责任的执行等措施,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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