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范围内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旨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图2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使用权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消费者的权益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需信息的权利。
(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间、地点等。
(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的权利。
(四)请求赔偿权: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五)参与权:消费者有权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监督、评价和投诉等活动。
第六条 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满意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价格、广告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知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服务等方面提出评价、批评和建议。
经营者的义务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质量保证,并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提供文明、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价格欺诈行为,不得恶意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采用虚假降价、折扣、促销等手段。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退换货等事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或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依法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检查,真实、客观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退货、换货、修理等,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二十一章 效力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章 修改与废止
对本条例进行修改、废止,应当由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章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图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逐渐得到重视。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了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条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与范围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教育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保护,防止和纠正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权、组织权、受尊重的权利、救济权等。
2. 消费者的其他权益:包括荣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荣誉权、个人信息权、知识产权等。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领域:包括网络交易、旅游、金融、医疗、教育、汽车销售、房屋租赁等特定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能够获得平等、公正的待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二)依法治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由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各方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格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消费者教育
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引导消费者合理、明智地行使权利,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和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工作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和报道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和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各方的作用,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硬件设施,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持水平。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治理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治理,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各方的作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治理,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基本原则,以加强消费者教育、执法、宣传和制度建设为主要任务,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