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作者:初雪 |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以下简称餐饮消费者)。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餐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水平,保障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餐饮业的发展,促进餐饮业创新、创业和公平竞争,为餐饮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优质的餐饮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

餐饮经营者的权益保护

第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第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合法的原则,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通知单、店堂告示等方式,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第八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原材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的管理,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供的食品、服务、环境进行明示,按照承诺的时间节点向消费者履行相关义务,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餐饮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图1

第十三条 餐饮消费者享有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

第十四条 餐饮消费者有权要求餐饮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餐饮信息,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第十五条 餐饮消费者有权对餐饮经营者的食品、服务、环境等进行评价、选择和监督,对餐饮经营者的不当行为享有投诉权。

第十六条 餐饮消费者有权要求餐饮经营者尊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餐饮经营者的不当行为享有控告、举报权。

第十七条 餐饮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餐饮市场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餐饮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餐饮消费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餐饮经营者和餐饮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革命性、创新性和实施措施,如遇特殊情况,由省商务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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