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本《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1.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相关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 选择权: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选择符合自己需求和利益的商品或者服务。
4.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公平交易的权利。相关经营者应当公平、诚信地对待消费者,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请求赔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参与权:消费者享有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和监督的权利,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评价,向相关经营者提出建议和意见。
经营者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
2. 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提供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
3.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消费者个人信息。
4. 公平、诚信经营:经营者应当公平、诚信地对待消费者,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不得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正当请求。
相关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者,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条例》适用于内的消费者以及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3. 本《条例》修改、补充,由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通过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图1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以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享有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权、组织权、受尊重的权利、救济权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五条 消费者协会、依法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下简称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参与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消费者和经营者。
消费者的权益
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数量、价格、质量、销售地点和等。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悉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名称、价格、数量、性能、规格、质量、主要用途、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信息。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有权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优惠等公平待遇。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图2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权获得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使用方法、维护权益的方法等教育。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监督、价格决定、合同签订、纠纷处理等。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救济权,有权依法请求经营者履行合同、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更换商品或者服务,有权要求消费者组织提供帮助。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数量、规格、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保障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对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不得以换货、修补、赔偿或者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公平、合理地对待消费者,不得歧视消费者。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不得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及时地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得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地审理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纠纷。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纠纷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