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纠纷处理通知
医疗纠纷是社会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
医疗纠纷处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事实真相得以充分揭示,相关权利得以充分维护。
(二)依法处则。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及时、高效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及时、高效地进行,避免纠纷扩大,影响医疗秩序。
山西省医疗纠纷处理通知 图1
医疗纠纷处理
(一)协商处理。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自行协商处理医疗纠纷。
(二)调解处理。当事人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所在地卫生和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调解。
(三)诉讼处理。当事人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一)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是指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山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由省卫生和委员会负责设立和管理。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
(一)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医疗纠纷处理人员是指从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人员。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质。
(二)医疗纠纷处理人员的职责。医疗纠纷处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开展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提供医疗纠纷处理和服务,组织医疗纠纷处理培训和考核等。
医疗纠纷处理费用
(一)医疗纠纷处理费用。医疗纠纷处理费用是指处理医疗纠纷所发生的费用。医疗纠纷处理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者依法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医疗纠纷处理费用的支付。医疗纠纷处理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一)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考核。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和纠正。
其他事项
(一)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宣传。各级卫生和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二)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切实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级卫生和委员会、医疗机构、当事人等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确保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