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襄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襄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 襄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襄阳市卫生和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指定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六条 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外的第三方。
第七条 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
第八条 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应当由市卫生计委指定。
第九条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应当指定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当具备医疗、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襄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图1
第十条 调解员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保存。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卫生计委投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约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侵权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