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规范医疗纠纷处理活动,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防止医疗纠纷的扩大和升级,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自愿、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六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救治措施,防止病情恶化,并及时向患者或其代理人告知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七条 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法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一)协商处理: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医疗纠纷,达成协议。
(二)调解处理: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诉讼处理: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医疗纠纷。
第八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机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循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为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
第十条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循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为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一)医疗纠纷处理人员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医疗纠纷处理人员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医疗纠纷处理人员与医疗纠纷处理活动有利害关系的。
福建省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图1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应当回避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医疗纠纷处理活动。
医疗纠纷处理费用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费用包括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收费、医疗耗材和设备费用、医疗检验和检查费用、医疗住宿和交通费用等。
第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患者或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进行医疗纠纷处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支付医疗纠纷处理费用。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医疗纠纷处理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处理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公正、客观地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扩大和升级。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章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章 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