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纠纷调解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内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确保医疗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调解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行政府主导、 multi 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由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七条 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 协调、指导、监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二) 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信息平台,及时掌握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 组织医疗纠纷调解培训、宣传和教育活动;
(四) 开展医疗纠纷调解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建议;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调解程序
第八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当事人协商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二) 调解组织调解。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或者协调,也可以委托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三) 调解书的制作。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浙江省医疗纠纷调解规定 图1
第九条 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调解;
(二) 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调解职责,不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的影响;
(三) 注重调解效果,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
(四)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工作。
调解效力与责任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调解书由调解组织制作,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调解书自调解组织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 调解组织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或者调解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纠正、处分;
第十四条 调解组织、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纠正、处分;
第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 虚构医疗纠纷,敲诈勒索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
(二) 拒绝或者干扰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
(三) 扰乱医疗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