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总则
1. 为规范商丘市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保障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处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
3.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遵循法律、道德、伦理的准则。
医疗纠纷的认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此类医疗纠纷:
(1)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医疗道德规范,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死亡的;
(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3)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严重失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死亡的;
(4)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故意欺诈、虚假陈述、隐匿真实情况等行为,导致医疗纠纷的;
(5) 医疗纠纷处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导致纠纷升级的。
2. 前款所列情形,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依法向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纠纷处理单位提出医疗纠纷认定申请。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纠纷处理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认定的事实认定。
医疗纠纷的处理
1. 医疗纠纷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纠纷处理单位提出医疗纠纷认定申请;
(2)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纠纷处理单位进行事实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纠纷处理单位作出医疗纠纷认定或者不认定的事实认定;
(4)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纠纷处理单位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方案,包括赔偿金额、方式等;
(5)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纠纷处理单位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履行医疗纠纷处理方案。
商丘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图1
2.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充分考虑患者的权益。医疗纠纷处理单位不得因患者或者其代理人选择其他途径处理医疗纠纷,而拒绝或者限制患者或者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医疗纠纷的赔偿
1. 医疗纠纷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医疗纠纷处理方案,对患者或者其代理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医疗过错程度、患者损害后果、医疗纠纷处理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确定。
2. 医疗纠纷处理单位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纠纷处理单位的职责
1. 医疗纠纷处理单位是指负责组织、协调医疗纠纷处理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单位。
2. 医疗纠纷处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接受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认定申请;
(2) 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 作出医疗纠纷认定或者不认定的事实认定;
(4) 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方案,并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5) 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医疗纠纷处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医疗纠纷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批评、处罚。
3.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批评、处罚。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