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医疗纠纷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机构;
(三)医疗纠纷处理人员的近亲属。
第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进行调查;
(三)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提出处理方案;
(四)医院应当根据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提出的处理方案,作出处理决定;
(五)医院应当将处理决定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
第六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医院负责人担任组长,医疗纠纷当事人、医疗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机关人员等组成。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图1
第七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医疗纠纷;
(二)收集相关证据;
(三)提出处理方案;
(四)监督实施处理决定;
(五)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医学知识;
(二)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谈判技巧;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协商成功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疗机构、医疗工作者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