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机构内或者医疗机构以外的场所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医疗纠纷的处理对于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促进医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医疗纠纷处理活动,保障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图1
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 旗、自治旗、直辖市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应当由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行业代表共同参与。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调解机构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行业代表发出调解通知;
(二)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行业代表应当在调解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调解机构参加调解;
(三)调解机构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听取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行业代表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要求解决方案,并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
(四)调解机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行业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不得收取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行业代表的费用,不得向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行业代表收取调解费。
第六条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成功的,可以向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行业代表发出调解成功通知,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七条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行业代表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工作不满意,可以在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解释。
第九条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向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行业代表收取费用,不得在调解协议书中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策的条款。
第十条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应当由至少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行业代表的隐私保密。
第十二条 旗、自治旗、直辖市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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