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全文

作者:Like |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因医疗行为或者医疗事故引起患者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第四条 本细则的宗旨是: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医疗纠纷处理体制

第五条 本省医疗纠纷处理体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分为:

(一)医疗机构内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二)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三)省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第七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八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收到医疗纠纷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核,并向当事人告知初核结果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协议。

第十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医疗纠纷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但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诉和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在15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医疗纠纷处理保障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应当依法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经费需要。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全文 图1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全文 图1

第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医疗纠纷处理职责,未能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批评、处罚。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未能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的,由上一级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依法予以批评、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医疗纠纷处理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批评、处罚。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