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的法律优化与实践

作者:thorn |

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是什么?是指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为了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行为是否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医疗事件进行技术审查,并依据鉴论作出裁判的过程。从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行为鉴定的关系、医疗鉴定程序的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目前,在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中,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是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主要指导原则,鉴定机构则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医学会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建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再次进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初步判断;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

在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的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鉴定程序的启动机制不完善。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行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主要由医方承担。如果医院在举证时提交了“无过错”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患方则可能提交“医疗过错”鉴定的请求,这就导致在同一案件中可能出现多个不同的鉴论。

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的法律优化与实践 图1

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的法律优化与实践 图1

在鉴定机构的选择和鉴定标准的应用上存在分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应当由地方医学会负责,而对于医疗过错行为的鉴定,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同一家鉴定机构或不同鉴定机构在对同一案例作出相反或者不一致的情况。

在司法采信过程中,当出现矛盾的鉴论时,法院应该如何取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可能导致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优化:

在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启动阶段,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立鉴定的选择顺序。可以按照以下优先级来确定鉴定顺序:由医方申请无过错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如果鉴论为“不存在医疗事故”,则可以直接结束鉴定程序并作出裁判;如果鉴论存在医疗事故,则再进一步确认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

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鉴定质量控制机制。在实践中,可以要求同一案件中的多个鉴定期限缩短,或者由同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负责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分析判断,确保鉴论的一致性和客观性。

在处理相互矛盾的鉴论时,应当明确规定以哪一种鉴定意见作为主要的裁判依据,并建立相应的复查和复核机制。如果医疗事故鉴果与医疗过错鉴果不一致,则可以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共同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并提出最终认定意见。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中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在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可、鉴定标准的统一制定以及鉴论的采信规则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只有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这一关键环节,才能更好地实现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公平正义,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的法律优化与实践 图2

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的法律优化与实践 图2

通过上述探讨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是一个专业性极强且关系重大的司法活动。它不仅需要科学严谨的技术审查,更需要体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应当始终坚持法律制度的导向作用,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此实现对社会有限医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对公民健康权益的有效保护。

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还需要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鉴定听证会阶段引入更多的当事人参与机制,允许双方质询专家意见,并且赋予其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权利;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据库,收集和分析全国范围内的同类案例,为司法裁判提供参考依据。

只有通过对医疗纠纷处理鉴定程序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才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减少医患矛盾,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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