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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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 为了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纠纷处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和处理,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由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预防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控制制度,明确医疗纠纷预防、报告、调查、处理等措施,并将其纳入医院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的高发环节、高风险科目和关键岗位进行重点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安全意识,加强医疗活动的记录和归档,确保医疗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医疗纠纷的高发领域和关键问题,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的保险制度,为医疗纠纷的分析和处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处置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护现场:控制现场,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现场调查: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三)医患沟通:及时组织医患双方进行沟通,了解患者和医疗机构的诉求,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条例 图1
(四)医疗评估: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分析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和标准。
(五)制定处理方案: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六)处理实施: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医疗纠纷处理方案,及时消除医疗纠纷的影响。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尊重患者的意愿,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和处理工作。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纠纷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和处理的监督,及时纠正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失误、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附则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