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医院及其分支机构、临床、护理、康复、医技等岗位的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保医疗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医院开展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加强医疗纠纷处理能力建设,提高医疗纠纷处理水平。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对医疗纠纷进行认定。
第七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听取患者的陈述、意见和请求,并充分考虑患者的权利和利益。
第八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尊重医学科学,依据医学原理和临床实践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及时向患者提供处理结果,并告知患者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保存至少五年。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认定、处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二) 配备具有医疗纠纷处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的工作人员;
(三) 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工具。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
(一) 具有医学、法律、心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三) 能够胜任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疗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分为协商处理、调解处理、诉讼处理等。
第十六条 协商处理是指医疗纠纷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决医疗纠纷的。
第十七条 调解处理是指医疗纠纷处理机构邀请具有医学、法律、心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医疗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解决医疗纠纷的。
第十八条 诉讼处理是指医疗纠纷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
医疗纠纷处理保障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依法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医疗保密权。
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工具,保障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人民医院的预算,保障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双方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医疗纠纷处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批评、指导或者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具备的素质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或者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涉及到的保密事项,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图1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人民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如下图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