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关于深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为客户提供下载。
《关于深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图1
为深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深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设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确保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接收、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设有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并保证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设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
3. 具备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切实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公正、客观、专业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申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处理的决定。
(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接受处理后,应当进行调查、评估、认定等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医疗纠纷处理。涉及医疗纠纷赔偿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或者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处理并作出赔偿或者不赔偿的决定。
(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医疗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整改建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确保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依法予以整改或者撤销。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公正、客观和高效。
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和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开展医疗纠纷处理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向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咨询和服务。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报道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成果和经验,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信心和满意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3 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