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著作权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字、图片、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广播、电视等表现形式的作品;
(二)计算机软件及其所包含的程序代码;
(三)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公文;
(四)新闻报道和通讯报道;
(五)其他形式的作品,法律法规将之规定。
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终身加50年。如果作品属于合作创作,保护期限为一个作者死亡之日起50年。
著作权的使用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使用权。使用作品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以下权利:
(一)复制权,即以复制的方式制作作品副本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发行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副本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以租赁方式提供作品副本的权利;
(四)展览权,即公开展示作品副本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演出作品副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图1
(六)放映权,即公开播放作品副本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公开广播作品副本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副本的权利;
(九)摄制权,即制作作品副本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内容、形式或者表现手法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翻译作品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不同的作品汇编成一部作品,并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删减等行为的权利;
(十三)其他形式的改编权、翻译权等。
著作权侵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非法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等行为;
(二)行为,即制作、复制、发行、销售、传播侵犯著作权的作品;
(三)非法获取、传播、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非法获取、利用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四)故意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制作、复制、发行、销售、传播工具等;
(五)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纠纷处理
著作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是解决著作权纠纷方式。协商无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
本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如《著作权法》与本实施条例有冲突的,应当以《著作权法》为准。
附则
本实施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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