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口诀

作者:浮浅 |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口诀如下:

宪法、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以及新闻报道和通讯稿。

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以及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中的非局部性内容。

社会习惯、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等。

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姓名、签名、笔名、图章、近似物等,以及基于姓名、肖像、姓名、签名、笔名、图章、近似物等产生的荣誉权。

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以及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中的非局部性内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品牌。

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以及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中的非局部性内容所涉及的应用技术。

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以及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中的非局部性内容所涉及的艺术作品(如建筑、雕塑等)和设计。

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以及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中的非局部性内容所涉及的音乐、戏剧、舞蹈、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作品。

以上是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口诀,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口诀图1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口诀图1

以下仅为部分

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作品权利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繁荣具有重要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旨在介绍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以帮助广大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从业者了解相关法律条款,正确判断自己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

1. 、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公文件

这些文件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过程可以吸收、引用、转发作品,从而使这些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传播和保护。

2. 非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对于非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情形

著作权法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作品,如政府机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情形,不予保护。

4.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受保护的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况,不受著作权保护:

(1) 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公文件;

(2) 非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情形;

(4)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受保护的情形。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6. 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作品,如新闻报道、天气预报、公益广告等,可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了解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对于广大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从业者具有重要意义。在创作和传播作品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也应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为文化创新和繁荣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口诀 图2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口诀 图2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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