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单行条例

作者:恰好心动 |

著作权法单行条例是指国家著作权机关制定的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规定,它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对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根据这一规定,著作权单行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著作权保护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单行条例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单行条例 图2

根据著作权法单行条例,著作权保护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戏剧、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等。

2.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网站等。

3. 摄影作品:包括拍摄的照片、幻灯片等。

4. 电影、电视、广播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等。

5. 文字作品:包括报纸、杂志、图书等。

6. 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乐曲等。

7. 舞蹈作品:包括舞蹈表演、舞蹈编排等。

8. 戏剧作品:包括话剧、歌剧、戏曲等。

9. 建筑作品:包括建筑设计、建筑照片等。

10. 工程设计作品:包括电路设计、产品设计等。

著作权保护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单行条例,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两个阶段:

1. 创作完成阶段: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直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2. 发表阶段:自作品发表之日起,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直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在创作完成阶段,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在发表阶段,除前款所列权利外,著作权人还享有名称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法单行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作品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使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等应当由双方约定。许可使用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单行条例明确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以下几种:

1. 非法复制、发行、出租、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作品。

2. 未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 Permission 范围使用著作权作品。

3. 修改、翻译、注释、删减著作权作品。

4.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著作权作品。

5. 非法获取、出售、出租、出借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纠纷处理

著作权法单行条例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和仲裁均不收取费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著作权法单行条例是对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规定,它明确了著作权保护对象、保护期限、许可使用、侵权行为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著作权法单行条例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单行条例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单行条例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著作权法的实施,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单行条例。

第二条 本单行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著作权关系的保护:

(一)文字、图片、 audio、video、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

(二)计算机软件;

(三)建筑作品;

(四)音乐作品;

(五)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电影、戏剧、舞蹈、音乐作品等;

(六)其他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作品。

第三条 本单行条例由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单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著作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

(一)复制权,即以复制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二)发行权,即以发行方式将作品传播到大方;

(三)出租权,即以出租方式将作品提供给大方使用;

(四)展览权,即以展览方式将作品展示给大方;

(五)表演权,即以表演方式将作品展现给大方;

(六)放映权,即以放映方式将作品展示给大方;

(七)广播权,即以广播方式将作品传播给大方;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将作品传播给大方;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方式将作品制作成影视作品;

(十)改编权,即以改编方式将作品改变成其他形式;

(十一)翻译权,即以翻译方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

(十二)汇编权,即以汇编方式将多个作品合并成一部作品;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复制权,即以复制方式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二)发行权,即以发行方式将软件传播到大方;

(三)出租权,即以出租方式将软件提供给大方使用;

(四)展览权,即以展览方式将软件展示给大方;

(五)表演权,即以表演方式将软件展现给大方;

(六)放映权,即以放映方式将软件展示给大方;

(七)广播权,即以广播方式将软件传播给大方;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将软件传播给大方;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方式将软件制作成影视作品;

(十)改编权,即以改编方式将软件改变成其他形式;

(十一)翻译权,即以翻译方式将软件翻译成其他语言;

(十二)汇编权,即以汇编方式将多个软件合并成一部软件;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 建筑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复制权,即以复制方式将建筑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二)发行权,即以发行方式将建筑作品传播到大方;

(三)出租权,即以出租方式将建筑作品提供给大方使用;

(四)展览权,即以展览方式将建筑作品展示给大方;

(五)表演权,即以表演方式将建筑作品展现给大方;

(六)放映权,即以放映方式将建筑作品展示给大方;

(七)广播权,即以广播方式将建筑作品传播给大方;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将建筑作品传播给大方;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方式将建筑作品制作成影视作品;

(十)改编权,即以改编方式将建筑作品改变成其他形式;

(十一)翻译权,即以翻译方式将建筑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

(十二)汇编权,即以汇编方式将多个建筑作品合并成一部作品;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八条 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复制权,即以复制方式将音乐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二)发行权,即以发行方式将音乐作品传播到大方;

(三)出租权,即以出租方式将音乐作品提供给大方使用;

(四)展览权,即以展览方式将音乐作品展示给大方;

(五)表演权,即以表演方式将音乐作品展现给大方;

(六)放映权,即以放映方式将音乐作品展示给大方;

(七)广播权,即以广播方式将音乐作品传播给大方;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将音乐作品传播给大方;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方式将音乐作品制作成影视作品;

(十)改编权,即以改编方式将音乐作品改变成其他形式;

(十一)翻译权,即以翻译方式将音乐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

(十二)汇编权,即以汇编方式将多个音乐作品合并成一部作品;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九条 其他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作品,按照本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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