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认定与实务探讨

作者:Old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游戏行业的繁荣,网络游戏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娱乐形式,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此游戏(即传奇)这一借助网络技术进行的游营活动也逐渐浮出水面,并因其涉嫌侵犯著作權而引发了广泛关注。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罪”这一主题进行全面阐述与分析。

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认定与实务探讨 图1

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认定与实务探讨 图1

在互联网时代,游戏以其低廉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吸引了大量不法分子参与其中。游戏的本质是未经著作權人许可,通过技术手段对正版游行修改、复制或分发,从而赚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1]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游戏问题日益严重,相关法律规制也亟需加强。重点探讨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认定、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对策略。

网络游戏及其法律性质

(一)网络游戏的定义与特征

游戏是指未经游戏著作權人授权,通过技术手段对正版游行非法复制、修改或分发,并在互联网上提供给他人付费使用的行为。[2]其本质是借助網絡技術,为用户提供游戏体验,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游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游戏的经营者并未取得游戏著作權人的授权,属于未经許可使用他人作品

技术性与隐蔽性强:游戏通常利用加密、反调试等技术手段规避著作權保护措施

盈利为目的:游戏的經營者往往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费、廣告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

(二)网络游戏的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權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游戏属于对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分发權的侵害。[3]游戏侵犯著作權的主要表现为:

未经许可复制游戏程序或相关數據;

誤導性地使用与正版游戏相似的名称、标识;

利用游戏網站进行收費營銷。

《关于审理著作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中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為屬於侵權。[4]

(三)游戏与游戏代理的责任区分

在游戏的產業鏈上,除了游戏經營者之外,還有游戏軟件開發者、游戏代理等參與者。這些參與者的法律責任需要根據其具體行為來劃分:[5]

.gameserver经营者:直接負責游戏的運營和市場推廣;

游戏軟件开发方:提供游戏所需的技术支撐或軟件修改;

游戏代理:幫助游戏進行推廣和用戶接入。

根據共同犯罪理論,這些參與者在明知或應知游戏侵權的情況下仍然從事相關服務的,可以作為共犯追究其法律責任。[6]

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认定与实务探讨 图2

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认定与实务探讨 图2

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權罪的法律适用

(一)游戏侵犯著作權罪的要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條規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7]

適用於游戏案件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具有著作權人的身份:游戏涉及的作品需要有合法的著作權;

未取得著作權人许可:行為人實施游戏經營時並未獲得著作權人授權;

以營利為目的:游戏經營者通過收費、廣告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

情節達到刑事追訴標準:通常需要計算游戏的下載量、註冊用戶數、營業額等。

(二).gameserver与相關服務的法律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游戏常與游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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