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解读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按照下列规定归类:(一)文字、音乐、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根据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作品;(二)计算机软件;(三) photographs,电影的影像作品;(四) 录音录像制品;(五) 建筑作品;(六)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根据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作品;(七) 图形作品;(八) 设计图、 map、照片、广告等平面作品。”
根据该法条,计算机软件、 photographs、录音录像制品、建筑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以及图形作品等均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解读与实践》 图1
对于计算机软件,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软件作品可以根据其表现形式分为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其进行编译、注释、调试等方面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档,可以根据该法条享有著作权。
对于 photographs、录音录像制品等,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照片的著作权保护范围较广,包括新闻报道、通讯报道、摄影艺术作品等,但是法律禁止对他人照片进行非法使用。
对于建筑作品,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建筑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建筑作品中的一些元素可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建筑中使用的材料、建筑方法等。
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可能因作品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对于图形作品,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图形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对于图形作品中的一些元素可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图形作品中使用的文字、数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 photographs、录音录像制品、建筑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以及图形作品等。对于这些作品,根据其表现形式和具体情况,可以享有著作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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