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创作的作品,不论其创作方式、表现形式、语言、文字,包括但不限于图书、期刊、报纸、杂志、图书、电影、音乐、戏剧、舞蹈、摄影、雕塑、绘画、建筑、设计、计算机软件等。
第三条 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发表权:即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以及决定是否或删除已发表的作品。
(二) 署名权:即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品是由其创作,并有权要求他人注明作品作者姓名、单位、职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图1
(三) 修改权:即有权修改或更正其作品,以使其更加完善、准确、精彩。
(四)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有权保护其作品不受侵犯,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非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发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有权决定其作品的保护期限。
第六条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上述权利,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不得将作品专有使用许可给他人使用,不得将作品专有使用许可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得利益。
著作权的使用
第七条 除本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有限制外,他人可以依法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第八条 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规定使用条件、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第九条 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应当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人签订协议,确定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使用费而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一) 为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所使用的;
(二) 为社会公益事业所使用的;
(三) 学术研究、新闻报道、评论、新闻通讯报道等;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用于教育和科研活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使用费而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于新闻报道、评论、新闻通讯报道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单位、职务等。
第十三条 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但应当指明作品名称、作者、单位、职务等。
第十四条 用于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但应当指明作品名称、作者、单位、职务等。
第十五条 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
第十六条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他人侵犯著作权人的作品权利的,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十八条 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侵犯的,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著作权权利。
第二十条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约定使用条件、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著作权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有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一) 为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所使用的;
(二) 为社会公益事业所使用的;
(三) 学术研究、新闻报道、评论、新闻通讯报道等;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著作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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