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全面解析新旧法规差异》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日益繁荣,著作权保护成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著作权保护取得显著成果,但与此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 原《著作权法》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著作权法》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当务之急。本文旨在通过对照《著作权法》前后的新旧法规,全面解析两者之间的差异,为读者提供一份详尽的参考。
新旧《著作权法》条文对照
为了便于对比分析,《著作权法》前后条文进行了对照整理,如下所示:
1.总则
旧《著作权法》:条 为了保护著作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新《著作权法》:条 为了加强著作权保护,维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2.著作权范围
旧《著作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
新《著作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等特殊标志。
3.著作权保护期限
旧《著作权法》:第三条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创作完成的时间长短不同,分为创作完成之日起十五年、二十年、二十年、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
新《著作权法》:第三条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创作完成的时间长短不同,分为创作完成之日起十五年、二十年、二十年、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五个以上的年份之后未发表,则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
4.著作权许可使用
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转让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方式使用,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取报酬。
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转让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方式使用,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取报酬。
5.著作权侵权行为
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权: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等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或者制作、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等以营利为目的的作品;
(二)浏览、传播他人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作品,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三)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新《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权: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等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或者制作、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等以营利为目的的作品;
(二)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作品,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三)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6.著作权纠纷处理
旧《著作权法》:第三十条 因著作权侵权或者其他原因,著作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全面解析新旧法规差异》 图1
新《著作权法》:第三十条 因著作权侵权或者其他原因,著作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著作权法》修正前后在总则、著作权范围、著作权保护期限、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及著作权纠纷处理等方面均有所改动,本文对照新旧法规条文,全面解析两者之间的差异,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份详尽的参考。本文篇幅有限,未能对所有差异进行深入分析。读者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新旧《著作权法》的差异,以避免著作权纠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