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作者:久等你归 |

新型网络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新型网络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图1

《新型网络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图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日益繁荣,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逐渐凸显。本文旨在分析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中的争议与挑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新型网络作品的范围与特点

新型网络作品是指在互联网上创作、传播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动画、程序代码等形式。新型网络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 创作成本低:新型网络作品的创作成本相对较低,作者可以利用互联网自由地创作和传播作品。

2. 传播速度快:新型网络作品的传播速度极快,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到全球各地。

3. 传播范围广:新型网络作品的传播范围广泛,不受地域限制,可以跨越国界进行传播。

4. 创作形式多样:新型网络作品的创作形式多样,既包括传统的文字、图片、音频、等形式,也包括新兴的程序代码、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新型形式。

新型网络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主要争议

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

1. 著作权保护范围:新型网络作品中的程序代码、算法等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存在争议。有些观点认为,由于程序代码、算法等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2. 著作权归属主体: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体存在争议。有些观点认为,由于新型网络作品往往是由多个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因此应多个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3. 著作权许可与转让: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与转让问题也存在争议。一方面,由于新型网络作品的传播范围广泛,许可与转让难度较大;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价值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许可与转让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探索

针对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已有一些法律法规及实践探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2010年2月26日,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将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等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3. 实践探索:在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一些实践探索也已经开始。在网络游戏开发过程中,如何界定游戏地图、角色、算法等元素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探索。

建议

针对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归属主体,建立健全著作权许可与转让机制。

2. 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普及,让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充分认识到新型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 探索合理的著作权归属模式:在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探索合理的著作权归属模式,为我国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从法律法规、实践探索等多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希望通过不断努力,为新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提供更加明确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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