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条 著作权实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利益,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创作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电影、戏剧、舞蹈、雕塑、建筑、绘画、摄影、设计等。
第三条 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发表权:即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并对其作品进行修改、补充、删减等。
(二) 署名权:即有权决定其作品的作者身份,并有权在作品上署名。
(三) 复制权:即有权复制其作品,并有权决定作品的复制方式、范围、数量等。
(四) 发行权:即有权决定其作品的发行方式、范围、数量等。
(五) 出租权:即有权决定其作品的出租方式、范围、数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行条例 图1
(六) 展览权:即有权决定其作品的展览方式、范围、数量等。
(七) 表演权:即有权决定其作品的表演方式、范围、数量等。
(八) 放映权:即有权决定其作品的放映方式、范围、数量等。
(九) 广播权:即有权决定其作品的广播方式、范围、数量等。
(十)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有权决定其作品的 information network传播方式、范围、数量等。
第四条 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非著作权人不得行使: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出版、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二)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修改、翻译、演绎、改编、翻译、编辑、、节选、删减、更改、删除其作品。
(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
(四)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在作品上使用他人的著作权标记。
第五条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转让其作品的著作权,获得报酬。
第六条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作品的著作权出租。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其他人,由受让人支付著作权人要求的报酬。
第八条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著作权人要求的报酬。
第九条 著作权人可以自行出版、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修改权、翻译权、演绎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权、节选权、删减权、更改权、删除权。
第十一条 非著作权人需要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出版、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
第十四条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修改、翻译、演绎、改编、翻译、编辑、、节选、删减、更改、删除。
第十五条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
第十六条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在作品上使用他人的著作权标记。
第十七条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出租、转让、许可、出版、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应当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著作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