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刑法2条: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及立法完善建议》

作者:女郎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娱乐生活的重要场所。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原刑法第2条规定了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相关内容,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变化,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应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对原刑法2条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提供参考。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现状与特点

(一)现状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 犯罪手段多样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采用的技术手段日益翻新,如黑客攻击、爬虫程序、模拟器等,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很大挑战。

《原刑法2条: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及立法完善建议》 图1

《原刑法2条: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及立法完善建议》 图1

2. 犯罪范围不断扩大。网络的普及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传播,侵权范围更广。目前,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已经从传统的下载、传播、复制等行为扩展到包括 unauthorized streaming、弹窗广告等新型侵权行为。

3. 侵权行为隐蔽性增强。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往往涉及跨地域、跨国界的网络行为,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查处。

(二)特点

1.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多样,但以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为主。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权等权利。

2.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技术性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逃避法律追究。如使用代理服务器、虚拟专用网络、分布式存储等方式来规避打击。

3. 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由于网络的普及,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成本较低,而犯罪收益却较高。这使得犯罪分子更倾向于从事该类犯罪行为。

原刑法2条的评析与问题

(一)原刑法2条的规定

原刑法第2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传播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二)为获取竞争优势,非法获取、利用他人作品、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三)故意损毁他人著作权作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存在的问题

1. 规定过于简单,缺乏详细的具体规定。原刑法2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 处罚力度不足。原刑法2条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侵权行为,难以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3. 立法滞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刑法2条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的犯罪形势,亟待进行立法完善。

立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展示、 Rent、 leasing 等方式。对于新型侵权行为,如网络直播、短、网络游戏等,也应纳入考虑范围。

(二)加大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处罚力度

建议提高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处罚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当提高刑期,并在罚款方面给予一定的生活费保障,以体现对受害人的赔偿和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三)完善立法,提高立法的适应性

建议在立法中引入新技术、新理念,提高立法的适应性。对于法律条文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本文对原刑法2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希望为我国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提供参考。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和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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