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作者:锦夏、初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下列规定为有关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特别规定:

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城市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在紧急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外予以侵占。因建设需要,确有必要占用城市规划区外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文件,受让人应当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依法向UI权人交付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受让人应当妥善保管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

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特别规定,是关于物权法的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理解物权法的整体含义和具体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否则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七条的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物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物权发生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七三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在紧急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外予以侵占。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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