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23条全文:担保责任与追偿权

作者:初雪 |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全文:担保责任与追偿权

担保,为以第三人的财产为债务的履行担保,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应为履行。担保,又有保证、保函、担保书等形式。我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法》)于1998年11月1日实施,为规范担保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而成。《法》第二十三条全文规定了担保责任与追偿权的相关内容,为理解担保活动了重要依据。

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履行保证的义务。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义务。连带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义务。

(一)一般担保

《担保法》第23条全文:担保责任与追偿权 图1

《担保法》第23条全文:担保责任与追偿权 图1

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普通保证责任的义务。一般担保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协议。保证合同应当载明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保证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保证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担保函。担保函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担保函应当载明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担保函一式两份,担保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担保函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抵押合同应当载明抵押权的种类、数额、范围、期限等主要内容。抵押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抵押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连带担保

连带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义务。连带担保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期间,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不收取费用。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终止。

2. 备用金。备用金,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预付款。备用金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备用金支付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备用金支付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不终止,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第三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追偿权的范围,应当与担保责任范围相当。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追偿权的范围包括:

1.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存款、现金、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均为担保人的追偿权范围。

2. 担保人的全部财产。担保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存款、现金、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均为担保人的追偿权范围。

3. 第三人的全部财产。第三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存款、现金、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均为担保人的追偿权范围。

4. 担保人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的其他财产,包括存款、现金、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均为担保人的追偿权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全文规定了担保责任与追偿权的相关内容。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追偿权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担保人的全部财产、第三人的全部财产、担保人的其他财产等。担保责任和追偿权为理解担保活动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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