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二十六款:担保责任及其范围

作者:か染〆玖づ |

担保,为以第三人的财产为债务的履行保证,使债务人免受因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失。《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担保责任及其范围,为担保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履行保证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款的规定,担保分为保证和担保。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履行保证的义务,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只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债务困难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无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担保人都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款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部分或者确定的范围内。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一般应当与债务人的债务范围相等。但是,当债务人欠债数额较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担保人可以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还可以包括保证人的自身财产。但是,保证人的自身财产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担保责任的变化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困难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款的規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款:担保责任及其范围 图1

《担保法》第二十六款:担保责任及其范围 图1

如果债务人欠债数额较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担保人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的自身财产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务人欠债数额较小,其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的消灭

担保责任消灭,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担保责任消灭的条件是: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困难;

(二)担保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保证责任。

当满足以上条件时,担保责任消灭。担保责任消灭后,担保人不再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款规定了担保责任及其范围,为担保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担保责任包括保证和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部分或者确定的范围内,担保责任的变化包括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困难时,担保人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担保责任的消灭条件。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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