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28条解释:理解与适用》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載明保证的方式、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保证的期限等事项。本解释对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進一步明确了理解與應用。
保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平等地位,相互协商,自愿订立保证合同,不得有任何一方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担保法第28条解释:理解与适用》 图1
(二)诚信原则。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保证合同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三)自愿原则。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愿订立保证合同,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保证方式、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保证的期限等事项,不得有任何一方被迫或者欺骗而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的內容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並且应当载明保證的方式、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保证的期限等事项。保證合同的內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證方式。保證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保證方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