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不能作为担保物:探究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

作者:Bad |

《担保法》作为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担保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能作为担保物的情况。围绕这一问题,从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进行探究。

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担保物:(一)房产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二)土地使用权;(三)现金;(四)交通运输工具;(五)船舶、航空器;(六)企业的设备、仪器、工具;(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八)实物;(九)其他可以用于担保的财产。”从上述规定来看,虽然《担保法》对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范围进行了明确,但仍有一些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作为担保物。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担保物:(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经设置抵押权、留置权的财产;(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从该条可以明确看出,以下财产不能作为担保物:(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经设置抵押权、留置权的财产;(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

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担保法》不能作为担保物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情况下可以作为担保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策限制和具体操作规定的不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存在很多争议。

2. 公益设施抵押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能作为担保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些单位抵押的财产,往往难以界定其是否属于公益性质,因此存在很大争议。

3. 已经设置抵押权、留置权的财产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经设置抵押权、留置权的财产不能作为担保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抵押权、留置权的设立对权利人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

4.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不能作为担保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抵押的财产,权利人不得以其作为担保物。

《担保法》不能作为担保物:探究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 图1

《担保法》不能作为担保物:探究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 图1

《担保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能作为担保物的情况。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注重实际情况,确保正确运用法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政策和操作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对《担保法》不能作为担保物的情况产生影响,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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