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之前的保证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担保法律制度是保障债务履行和确保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在我国,担保法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担保法之前的保证相关法律制度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旨在回顾担保法之前的保证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其优缺点,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担保法之前的保证法律制度
1. 罗马法
《担保法之前的保证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图1
罗马法是西方担保法律制度的源头,其担保制度以抵押权为主。罗马法规定,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罗马法还规定了质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追及权等制度。
2. 资产阶级法
资产阶级法对担保制度进行了改进,以抵押权、质权为主,承认保证人的责任。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可以指定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的责任有限,只有在其signification(表示)或w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