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占股比例达34%
鉴于我国《公司法》之规定,股东占股比例达34%者,视为股东会之决定已达到法定比例,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此规定进行详细解析,以便读者了解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cluding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投反对票的股东。”根据此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数为三分之二以上,即达到34%以上,方为有效表决。只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股东会决议方能通过。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保存。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四)股东大会会议決策程序,包括股东会会议主持人 shall 主持、股东 identifiers of voting股东以及 each vote 投赞成票的股东和投反对票的股东的的人数及所投赞成票、反对票的数量……”。公司股东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会议记录应当记载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投票股东人数及所投赞成票、反对票的数量等信息。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此条,对于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股东会会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有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占股比例达34% 图1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数为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股东会决议方能通过。而《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股东会会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股东占股比例达34%者,视为股东会之决定已达到法定比例,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占股比例达34%并非绝对决定权。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会议的决定还需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还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行使。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数为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股东会决议方能通过。而《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股东会会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股东占股比例达34%者,视为股东会之决定已达到法定比例,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会议的决定还需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还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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