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1条原文及解读
公司法第91条规定:“公司设立,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十日内未作出决定的,视为默认批准。”
这条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和时间限制。公司设立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是公司合法存在的必要条件。公司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后的三十日内,必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这是对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的时间限制,旨在保证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三十日内未作出决定,将视为默认批准。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公司设立不仅涉及到公司的设立,还涉及到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的社会责任等。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第91条为公司设立的基本规定,规定了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和时间限制,是公司设立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1条原文及解读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1条原文及解读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我国调整公司关系的法律规范,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第91条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是《公司法》中一个重要且核心的内容,对于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公司法》第91条进行原文及解读,以期为公司法的理解和运用提供参考。
第91条原文
《公司法》第91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设立新的公司等方式。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接收另一公司股权,取得对其的控制权。设立新的公司是指通过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债务由新公司承担。”
解读
(一)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被合并公司)通过接收另一公司(合并公司)的股权,取得对其的控制权。这种合并方式可以使被合并公司成为合并公司的一个分公司,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债务由合并公司承担。吸收合并的主要优点是能够简化公司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也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二)设立新的公司
设立新的公司是指通过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债务由新公司承担。这种合并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彻底解决原公司债务问题,避免原公司债务对合并公司造成负担。设立新的公司也有利于公司资源的重新配置,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设立新的公司等方式。无论是在公司设立阶段,还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都可以通过吸收合并或者设立新的公司来实现公司的合并。
(二)条件
实施公司合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合并各方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并各方愿意承担合并后的义务;
3. 合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吸收合并公司应当向股东会通知合并事项;
5. 设立新的公司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1条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是公司法中一个重要且核心的内容。对于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对第91条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司合并的定义、范围、条件和实施程序,为公司的设立、合并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