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第18条: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组织、运营、管理的基本法律。自1993年开始实施以来,其规定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内容,一直是困扰公司法学者和实践者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正,并在修正版《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达到明了法律规定、指导实践操作的目的。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组织的成立。根据《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二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注册资本的用途、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管理方式等内容。公司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对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方面进行调整。根据《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公司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变更,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终止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因达到预期目的或者发生法定原因,终止公司的组织形态。根据《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公司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取得注销登记证明。公司终止,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终止,应当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偿债务。公司终止后,原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或者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
《公司法》解释第18条: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 图1
《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66条规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决定主体和决定程序。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取得注销登记证明。”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办理的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明确了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内容。公司设立,应当有二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变更登记证明,并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取得注销登记证明,并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终止后,原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或者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