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程序及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经营、变更及终止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规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设立与变更程序及限制如下:
公司设立程序及限制
(一)公司设立程序
1.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名册、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证明等。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公司,颁发营业执照。
3.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公司设立的法定凭证。
(二)公司变更程序及限制
1. 公司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证明等。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变更的公司,颁发变更证明。
公司设立与变更的限制
(一)公司名称
1. 公司设立与变更,不得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司名称。
2. 公司名称应当具有显著的区分度,便于公众识别。
(二)公司住所
1. 公司设立与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真实的住所证明。
2. 公司住所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司住所相冲突。
(三)股东名册
1. 公司设立与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真实的股东名册。
2. 股东名册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股权比例等信息。
(四)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程序及限制 图1
1. 公司设立与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
2. 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注册资本。
(五)股东出资证明
1. 公司设立与变更,股东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股东出资证明。
2. 股东出资证明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出资额、出资日期等信息。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对公司设立与变更程序及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公司设立与变更程序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公司设立与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对公司设立与变更的限制,有利于维护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名册、注册资本等方面的秩序,促进公司合法、稳健地运营。应当加强对《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学习、理解和运用,以规范公司设立与变更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