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作者:纯纯的记忆 |

案由:门窗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门窗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图1

门窗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图1

法定代表人:甲某

:甲

日期:公元2020年某月某日

鉴于甲(以下简称“原告”)与乙(以下简称“被告”)之间存在的门窗施工合同纠纷,经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至本庭。本庭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10万元整;

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币5万元整;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门窗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安装门窗,工程周期为30天,工程款为人民币15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项。被告在收到款项后,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开始施工,且在原告多次催促下仍未开始施工。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与被告签订的《门窗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被告则提供了:未能开始施工的原因系因原告提供的门窗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施工方案需要修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本案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开始施工,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审判员:某某某

代理书记员:某某某

二O二O年某月某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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