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解释。
条 适用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 法律适用原则
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根据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条 房屋买卖合同的定义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币或者其他房屋的合同。
第四条 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信、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合同生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货币或者其他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第六条 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货币或者其他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 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
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协商、调解、仲裁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有效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本解释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本解释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解释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