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煤矿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作者:浮浅 |

章 总则

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川发煤矿合同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区开发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川发煤矿合同纠纷的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不得影响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川发煤矿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条 矿井生产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尝试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矿井生产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使用法律手段干扰纠纷解决过程。

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矿井生产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条 矿井生产双方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证据,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十条 矿井生产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矿井生产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先通过协商等方式尝试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申请调解。

川发煤矿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图1

川发煤矿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图1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调解成功的,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一方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矿井生产双方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登记。仲裁期间,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仲裁过程。

第十五条 仲裁完成后,仲裁裁决书应当由仲裁机构送达双方。双方在接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矿井生产双方对仲裁裁决书不满意,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区开发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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