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办法
条 为了规范交通事故赔偿活动,维护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车辆交通事故、行人交通事故、摩托车交通事故、自行车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 交通事故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省交通事故赔偿工作。
第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员和乘坐人,以及被撞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六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括以下
(一)财产损失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修理费用、折旧费、产业额等。
(二)人身伤害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三)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赔偿的 combined 赔偿:在当事人选择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第七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赔偿方式有争议的,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委托律师、保险理赔员等第三方进行协商。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的,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记录在案。协议应当包括赔偿金额、赔偿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未履行完毕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能力、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
交通事故赔偿办法 图1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可以向交通事故当事人追偿。
第十五条 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交通事故赔偿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