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战士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2月18日 15:00
事故发生地点:X市Y区Z intersection
当事人信息:
甲方:李战士,男,35岁,X市Y区人,:138-8888-8888,驾驶车辆型号:奥迪A6,车牌号:京A12345
李战士交通事故认定书 图1
乙方:张华,女,28岁,X市Y区人,:139-9999-9999,驾驶车辆型号:本田雅阁,车牌号:京B65432
事故经过:
2023年2月18日15:00,李战士驾驶奥迪A6沿X市Y区Z intersection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过程中与从北向南行驶的乙方张华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李战士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且不存在违法行为。乙方张华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 intersection,存在违法行为。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如下:
乙方张华在黄灯亮起时未能停车等待,继续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遵守信号灯指示,存在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乙方张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张华应负担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为乙方张华。乙方张华应负担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X市Y区交警大队
认定人:王警官
认期:2023年2月19日
注意事项:
1. 本认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 本认定书自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认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当事人如对认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认定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4. 本认定书只限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认果,其他交通事故的认果另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