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办法
总则
为规范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保障交通事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包括火车、航空、船舶等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
1.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倾覆、毁坏、火灾等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事故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进行。
4.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准确、客观地认定交通事故;
(2)充分听取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和意见,对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和意见给予充分尊重;
(3)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4)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办法 图1
事故认定种类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分为以下几种:
1.全部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完全由一方承担。
2.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由一方承担。
3.次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由一方承担。
4.无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完全由另一方承担。
5.无法认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认定。
事故认定程序
1.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进行。
2.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应当收集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
(2)当事人身份证明、车辆损失证明等资料;
(3)交通监控录像、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等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3.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应当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调查、采集证据等程序。
4.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分析等程序。
5.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事故认定送达
1.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应当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2.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应当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
3.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当事人拒绝接收事故认定书的,应当予以记录,并在备注中说明。
事故认定更改
1.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2.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异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可以重新调查、取证,自调查、取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事故认定查询
1.当事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
2.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在接到查询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事故处理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的调查处理。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议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3.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解释。
3.本办法如有修改,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公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