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实践样态分析

作者:(笨蛋) |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法院地域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Filial property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因合同纠纷而形成的纠纷处理地等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本文旨在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实践样态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实践样态

1. 地域管辖原则

地域管辖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核心原则,即根据案件的具体联系,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不动产所在地。即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房屋买卖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Filial property所在地。即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子女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子女监护权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子女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行为发生地。即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因产品质量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合同纠纷管辖原则

合同纠纷管辖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一种特殊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诉讼,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或者由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管辖法院。

3. 其他管辖原则

除了上述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管辖原则外,我国民事诉讼管辖还包括以下两种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实践样态分析 图1

民事诉讼管辖实践样态分析 图1

(1)告知地管辖原则。即诉讼开始时,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在A地居住,原告在B地起诉,则A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共同管辖原则。即多个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有多名被告,共同在某一地区居住,原告在某一法院起诉,则该地区所有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地域管辖原则存在的问题

地域管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管辖不明确。如在 Filial property所在地管辖中,Filial property指代不清,易引发争议。

(2)地域管辖距离过远。如因不动产所在地在较远地区,诉讼成本过高,影响当事人诉讼积极性。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对地域管辖原则进行完善:明确Filial property的含义,适当调整管辖距离,降低诉讼成本。

2. 合同纠纷管辖原则存在的问题

合同纠纷管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管辖约定不明确。如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没有明确约定,导致诉讼过程中产生争议。

(2)管辖约定不合法。如管辖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如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该法院没有管辖权。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对合同纠纷管辖原则进行完善:明确管辖约定,加强司法解释,防止管辖约定不明确和合法问题。

3. 其他管辖原则存在的问题

其他管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告知地管辖原则不明确。如告知地是否指诉讼开始时被告住所地,存在争议。

(2)共同管辖原则存在滥用现象。如多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共同管辖,导致诉讼程序繁琐,影响诉讼效率。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对其他管辖原则进行完善:明确告知地管辖原则,避免滥用共同管辖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实践样态分析可知,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对相关原则进行完善。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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