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解读: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相结合

作者:巷尾姑娘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确凿,种类齐全”的标准,是判断一件民事案件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下面是对该规定的解释和说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确凿;(二)充分;(三)与案件相关。”

“确凿”是指证据必须具有确实性、真实性,能够证明某个事实或者情况。这是判断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基本标准。

“充分”是指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者情况。证据不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与案件相关”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证据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确凿,种类齐全”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确凿又充分,且与案件相关。这是判断一件民事案件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解读: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相结合 图2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解读: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相结合 图2

“证据确凿,种类齐全”的标准,既保证了当事人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者情况,又保证了当事人的证据能够满足诉讼的需要。这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能够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又能够防御对方的诉讼请求,使诉讼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

“证据确凿,种类齐全”的标准,也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或者证据与案件无关,那么诉讼就会拖延,甚至可能无法进行。因此,“证据确凿,种类齐全”的标准,既保证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又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效率。

“证据确凿,种类齐全”的标准,也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确凿、充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才能使诉讼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解读: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相结合图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解读: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相结合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解读: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自1999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越来越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在这个过程中,第六十三条“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相结合”的解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六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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