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民事诉讼法全文》
借款民事诉讼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用以调整民事主体的权益和民事法律关系。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民事争议,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共分为七部分:
总则。总则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
民事提起与答辩。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提起、答辩和应诉答辩人等方面的内容。
民事审判程序。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程序,包括庭审的提起、审判组织、庭审的进行、判决的作出等。
执行程序。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事判决的执行,包括执行的提起、执行的方式、执行的期限、执行的和解等。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和规则。
附则。附则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施行日期、解释和修改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民事诉讼法全文》 图2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
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民事诉讼应公开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避免因程序不透明而影响公正。
2. 辩论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对案件进行辩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请求。
3. 一致性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避免诉讼。
4.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平等对待,各自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通过《民事诉讼法》,我国实现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民事诉讼法全文》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0年6月25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障借款合同的履行,规范借款 civil诉讼 程序,维护借款人、贷款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 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三条 本法所称借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投资等需要,由贷款人提供资金,由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归还本金及利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法所称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约定借款条款,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因借款合同发生的纠纷。
诉讼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关系明确;
(二)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双方当事人具备诉讼能力。
第七条 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债务人不起诉的,贷款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借款民事诉讼。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实行集中管辖。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的借款民事诉讼,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管辖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案件的性质、地域等因素,合理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协议选择由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协议选择由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诉讼。
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提供与借款合同相关的证据,包括:
(一)借款合同;
(二)借据、收据、收条、借条等书面证据;
(三)贷款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
(四)其他能够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陈述,应当清晰、明确、具体。
审判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民事诉讼,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的制作、副本,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诉讼效率、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
判决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自宣告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的上诉,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十二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自宣告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再审。
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判决。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十七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的上诉,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十八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自宣告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再审。
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判决。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十三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的上诉,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四十四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自宣告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再审。
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判决。
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十九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的上诉,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五十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自宣告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再审。
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判决。
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五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的上诉,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五十六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自宣告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再审。
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判决。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十一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的上诉,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六十二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自宣告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再审。
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判决。
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十七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的上诉,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六十八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自宣告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再审。
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判决。
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七十三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的上诉,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自宣告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第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再审。
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判决。
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七十九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借款民事诉讼的上诉,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八十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自宣告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再审。
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